亲子鉴定的方法有哪些

时间:2025-11-09 19:40:48
亲子鉴定的方法有哪些

亲子鉴定的方法有哪些

亲子鉴定的方法有哪些,血型亲子鉴定就是利用法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技术,从子代和亲代的形态构造或生理机能方面的相似特点,分析遗传特征,判断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是亲生关系,下面看看亲子鉴定的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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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亲子鉴定方法

一、血型测试

血型测试进行亲子鉴定就是通过对血型的检验比对来确亲子关系。依据19世纪末被确认的孟德尔遗传定律,人们认识到人类的血型是按照遗传基因传为下一代,故一定血型的父母所生子女也具有相应的.血型,这为血型鉴定亲子关系奠定了基础。

用于血型检验来鉴别亲子关系的血型系统主要有:ABO血型系统、MN血型系统、Rh血型系统、Ss血型系统、hp血型系统、检验的血型系统越多,其准确性就越高,如果血型检验的结果表时无遗传关系,可作出否定亲子关系的结论,但结果存在遗传关系也不能完全确定是亲子关系。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人们发现可以用白血细胞的抗原来进行亲子鉴定,准确性可达80%。再结合血型检验,能达到较高的准确程度。

二、染色体多态性鉴定

20世纪80年代,医学家们又开创了使用染色体多态性鉴定亲子关系的技术,染色体多态性又称异态性(heteromorphism),是指正常人群中常见的各种染色体形态的微小变异(如:随体增大、重复或缺如,着比粒区的荧光强度变异等),这种多态是可以遗传的。这项技术就是利用其形态来鉴定亲子关系,这要靠技术人员的主观判断,其准确率也不尽如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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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型是可以分辨的,但是准确率较低,有误差的情况,多用来排除法确定是否有关系。

如果需要做血型的话就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人员准备:

(1)被鉴定人应由母】-子-可疑父亲或父母】-子组成,只要求父子或母子二人鉴定者一般要求说明鉴定理由;(2)成年被鉴定人均应自愿同意鉴定,14岁以上的青少年应适当征求其对鉴定的意见;

(3)被鉴定人应了解自己或近亲属有无遗传病史,为鉴定提供参考(有遗传病史的易于基因变异);

(4)被鉴定子女年龄一般在半岁以上为好。


  

资料准备:

(1)被鉴定人的身份证(或工作证)、结婚(离婚)证明、孩子出生证(或户口)等证明身份及其相互关系的证件;

(2)如系公检法机关委托的鉴定,出具由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或律师事务所签发的亲子鉴定委托书,注明父母和孩子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以及申请原因等。

按照司法鉴定的有关规定,一家三口往往要抽取一定数量的血液。一般1-2毫升,理论上一滴血即可。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取口腔脱落细胞、毛发、胚胎等组织为检材。司法亲子鉴定的费用一般是4000-5000元人民币(各鉴定机构收费有差异)。

血型鉴定,就是根据血型的遗传规律对亲生关系的判定。ABO式的血型遗传是受A、B和O三个等位基因控制的。每个人都有其中任何两个基因,这两个基因可以是相同的。在两个染色体配对时,可组合有6种基因,即AA、AO、BB、BO、AB、OO,这6种基因就是决定生物个体特性的遗传基础,称为遗传型。与此相对实际表现出来人的性状称为表现型,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血型。根据血型的遗传规律判定亲权关系。所有的血型系统都是按照孟德尔遗传规律由亲代传给子代的,都可以作为亲子鉴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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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无权强迫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

法院要启动亲子鉴定程序,首先要有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其次要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在当事人没有申请的前提下,即使法官对案情有所怀疑,也不能主动启动鉴定程序。《批复》规定:“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在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而另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情况下,根据《批复》从严掌握的原则,法院仍然不能启动亲子鉴定程序。这是因为亲子鉴定需要提供父、母、子三方基因样本来鉴定,基因样本的提供涉及人身权问题,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不能采取强制性的手段获取样本。

二、对于亲子关系应当首先适用婚生子女推定规则

婚生子女,是指在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按照一般的亲子法原理,凡是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的子女,不管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均为婚生子女;凡是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不管是否婚前受胎,也为婚生子女。许多国家的法律对婚生子女的推定制度作了规定,我国虽然没有明确设定婚生子女推定制度,但在审判实践中,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推定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已经成为认定的默认规则。


  

三、否认父母与子女的婚生关系,需要提供证据证明

有关当事人要求否认父母与婚生子女的关系,目的常常是为了否定相应的权利义务。要对婚生子女进行否认,就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予以推翻。进行亲子鉴定是对婚生子女进行鉴别的'最有力的方法和途径,但鉴定结论并不是否认婚生子女的唯一证据。其他具有证明力的证据还包括妻子受孕期间夫妻未曾同居,如在外地工作、患病住院或监内服刑等,或者夫妻反目,分床别寝,或丈夫没有生育能力等证据。

四、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能否以妨碍举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不能一概而论

父母子女关系是由血缘关系形成的,人的身份关系不能在没有科学依据的情况下随便推定。因此,在一方拒绝鉴定时,应当谨慎适用法律推定。要否认与婚生子女的血缘关系,并且有其他旁证证明存在无血缘关系的可能性,可以按证据规定由拒绝鉴定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若提起鉴定的一方没有其他旁证,仅仅打算以亲子鉴定作为结论依据,在另一方拒绝鉴定的情况下,则不适合适用拒绝鉴定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应推定为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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